不予扣除应纳税额的项目有哪些
1. 不予扣除应纳税额的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项目进行扣除。然而,也有一些项目是不予扣除的,即无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1 免税收入
根据税收政策,一些特定的收入是免税的,因此不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这些免税收入包括: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离退休费、退职费、退役费
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补助、抚恤金等,具体免税金额依据规定
1.2 个人经营所得扣除项目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经营者获取的经营收入,也存在一些不可扣除的项目。
1.2.1 个人 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不能扣除个人 费用。
虽然个人经营所得的部分费用可以扣除,但个人 费用是不可扣除的。因为个人 费用是个人自己的日常开支,不能作为经营成本进行扣除。
1.2.2 资本支出
在个人经营过程中,个人采购设备、购买资产的支出是可以计入成本进行扣除的。但对于已经投入使用并正在使用的资产,其支出不再计入扣除范围。
税法规定,对于已经使用的资产,不能再作为扣除项目。因为这些资产已经为个人经营所用,不能再被视为成本进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2.3 非经常损失
非经常损失是指与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非经常性发生的损失,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突发事件引发的损失等。根据税法规定,非经常损失不作为扣除项目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2.4 非税收入
除经营所得外,个人可能还有其他非经营性的收入来源,例如财产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等。然而,这些非税收入不属于扣除项目,不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2.5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个人为了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是由收入方支付的,这属于个人实际支出。但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虽然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支出了一定的金额,这些金额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但由于其已经在收入方支付,应纳税额的计算不予扣除。
2. 总结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项目进行扣除,如免税收入等。然而,也有一些项目是不予扣除的,如个人 费用、资本支出、非经常损失等。这些项目不属于扣除范围,因此无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了解税法规定的不予扣除项目,可以帮助个人合理规划财务,避免在税收方面的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