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2023-02-10 14:15:10   阅读:154

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很多童鞋们在找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解答,今天刑编为大家精心整理6条解答来给大家详解! 有78%土豪玩家认为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值得一读!

6条解答

一.劳动法关于医保的条款

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第二十六条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建立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6.第七十五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7.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百零四条规定: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保险的法律问题

1.如果医院强制病人出院就告卫生局。坚持不出院,实在不行在强制手压力下,就要求医院作转院手续,找院长作下录音说:在此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出院转院的情况及陈述责任问题。

收集好一切单据和证明,只要是医院出的,包括挂号,病历,药单,费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家人早日康复!

三.关于医保的法律问题

准生证,病例,医院出生证明,票据单,以及其他个人证件。其他的可以征询当地社保部门。没有连带责任,因为到哪生是她自己选择的

四.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

1.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形式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即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是什么?

3.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助范围是: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更高补助限额)以及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定点医疗制度。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方式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方式是: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即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比例垫付医药费用,不足部分个人付费。

5.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有关单据和资料到所辖区域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6.医疗保险基金分配方式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7.具体分配方式是:(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 ,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助;(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 ,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助;(3)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 ,用于基金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

逐年提取,累计达到基金总额的20 后不再提取。

五.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1.社会医疗保险是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2011年07月05日,人社部下发通知,通知说明失业者参加医保个人无需缴费。

六.医疗方面的法律

1.一般主要了解《侵权责任法》第7章的规定就可以了。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7.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8.前款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 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