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2023-02-19 22:46:19   阅读:174

买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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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解答


一.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买保险的原则就是四句话:保障优先理财,健康全家覆盖,养老男女分开,大人重于小孩。我们买保险的目的,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防止意外、疾病的风险带来的无法承受的财务损失,其次才是考虑未来的养老风险和资产传承的问题。

2.因为我们不知道疾病风险会降临到哪个家庭成员身上。我们购买保险的额度,一般来说会有三十万、五十万甚至是一百万。比较富裕的家庭可以考虑增加家庭经济支柱的保障额度,这是用来准备偿还债务,弥补收入损失,提供家庭未来一段时间的 费用,提供自己的康复费用。

3.养老男女分开我们这里的男女主要强调的是夫妻。因为普遍来说,女人的寿命要比男人长个四五年。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作为投保人的父母自己没有保障,一旦出现了身故的情况,孩子的保费就没有人交了,保单失效就会造成损失。

4.建议:小孩优先考虑“重大疾病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住院医疗这样一个基本的组合之后,其余的预算更多地转移到父母身上,给父母买足够的保额。

5.当然,更富裕的家庭有了足够的钱,再给孩子买许多储蓄型的保险、理财型的保险,作为资产传承考虑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更大诚信原则:更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更大诚信”。

4.更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5.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6.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7.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三.买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1.先给大人买保险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险---孩子更大的风险就是父母发生意外,一旦真有这种情况,你想过你的孩子怎么办了吗?

2.有多少孩子因为父母的突然离去而过着凄惨的童年。

3.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对家庭的打击更大。所以,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实是最需要保护的。当这个经济支柱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会中断,就会降低 品质甚至导致家庭经济崩溃。

4.先买意外险,健康险人生三大风险:意外、疾病和养老,最难预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险的保障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两类保险上。

5.但是很多人感觉这两种保险的保费很多时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来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资,或者说“很不划算”,所以更具保障意义的保险一直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6.科学的保险规划,应该是从意外、讲康险做起,有了这些最基础的保障,再去考虑其他的险种。先买保险再买房“我现在要攒钱买房,等我买了房、车以后再买保险。”这是很多30岁左右还没有买房的一族对保险代理人常说的一句话,类似的说法还有“我现在没有闲钱买保险”。

7.这种观念是非常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你将要还多少的房贷,在还贷期间你就要有多少的寿险。比如你的房贷时30万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万元的定期或终身寿险,以次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年轻也要买保险综合起来,年轻人有这样几条理由要买保险: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一个孩子的身上都担负着赡养父母的责任。

疾病——重大疾病险能化解关键时的大额医疗费风险。科学计划——随着年龄增长,保费也随之增长,年轻时买保险更“划算”。

四.汽车保险的五大原则

1.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更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2.(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

3.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4.(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更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5.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更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更大诚信原则。

6.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更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更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它是更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7.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8.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

9.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10.(二)履行说明义务这是更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 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

11.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三)履行保证义务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更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12.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

13.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

14.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5.(四)弃权和禁止抗辩这是更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16.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

17.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18.(一)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二)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

20.以《保险法》第52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1.(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

22.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23.损失赔偿原则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

24.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25.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

26.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

28.在实际 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9.(2)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3)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赔付。

五.试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3.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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