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条款

2023-02-20 11:25:20   阅读:153

保险合同法条款

 

最近很多小伙伴们在搜求关于保险合同法条款的解答,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7条解答来给大家阐释! 有87%手游玩家认为保险合同法条款(合同法关于保险的条款)值得一读!

7条解答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1.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3.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1.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3.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它的名称,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时候企业名称可能比较复杂,在登记时,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来填写,不能简化,不能写别称。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 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4.注意,在写数量时,一定要用标准的计量单位,千万不要使用比较模糊的单位,如几厘利、几垧地。否则,一旦就此产生纠纷则法院难以认定其具体所指。不同产品或劳务的质量评价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监控测量的质量标准。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总价款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则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在合同中,还要说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体时间或具体环节等。合同中还要注意注明总价款和单位价款,单价和总价要分别进行约定。有些合同比较复杂,如需要支付运费等,这时需要明确这些可能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5.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无论是哪种,在合同中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即使非常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难以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被严格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6.在确定违约责任时,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违约问题,并分别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在支付费用方面违约了怎么处理,在物品或劳务交付方面违约了怎么处理等。这样便于当事人处理违约问题。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四种途径来解决。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更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7.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不用进行约定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

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事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诉讼。一份严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大宗的买卖。如有必要,更好请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帮助起草。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1.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2.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

3.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4.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5.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6.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7.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8.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如果次垫缴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10.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复效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11.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12.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

13.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14.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

15.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6.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

17.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18.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

19.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20.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

21.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

22.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

24.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

25.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

26.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27.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28.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

29.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30.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

31.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 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

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原则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五.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了解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

2.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3.1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4.2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效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5.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4复效条款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5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6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8.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9.7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六.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2.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3.2)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4.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4)复效条款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5)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6)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8.7)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七.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3.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5.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6.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7.补充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8.扩展资料: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9.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10.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11.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1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参考资料来源:—保险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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